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:被举报餐企联名反映“恶意举报”

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:被举报餐企联名反映“恶意举报”

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,该市多家餐企向该协会反映,当地一对晏姓父子利用餐企销售“拍黄瓜”等凉拌菜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这一由头,通过频繁举报要求餐企高额赔偿,自2020年至今竟举报49次。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,被举报餐企认为相关举报系“恶意举报”,纷纷联名反映。

其实,“拍黄瓜”的纠纷由来已久。去年7月,安徽合肥一餐饮店曾在外卖平台上售卖“拍黄瓜”,结果被处以5000元罚款,疑似是因为遭到“职业举报人”的举报。更早之前,2017年广州一家火锅店因为卖拍黄瓜被重罚1万元,引发舆论争议。

为什么小小一碟“拍黄瓜”屡屡引发轩然大波,成了“职业打假人”最爱举报的项目之一呢?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!

“拍黄瓜”看似是家家能做的家常菜,但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却属于特殊的品类——“冷食类食品制售、生食类食品制售”。拌黄瓜、盐水毛豆等夏季凉拌菜,因为不经过热加工,容易滋生细菌而变质,所以,市场监管部门对于“制售生食类食品”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,一般要求餐馆有一个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凉菜的专间,具备二次更衣洗手的消毒设备。仅仅是5平方米的凉菜间,就把绝大多数的小餐饮店挡在合法经营“拍黄瓜”的外面了。

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:被举报餐企联名反映“恶意举报”

于是,这就形成了一个认知的严重落差:大家都以为“拍黄瓜”是家常菜,但是对没有取得冷菜经营许可的小餐馆,那就是违法行为。

此外,一些“职业打假人”兴风作浪,故意激化矛盾,浑水摸鱼。目前的一些职业打假人已经背离了监督商品、服务质量的初衷,转向“滥用技术规则”,以举报要挟商家,特别是小微企业就范,从中牟利。有的紧盯着商家广告里“最”“顶尖”“第一”等《广告法》禁止的极端字眼,有的紧盯一些初级农副产品的包装、标签问题,还有的就是针对小饭店的“拍黄瓜”下手。

老板夸口自家的栗子“最好吃”;农妇卖自家做的扣肉,没有标签;小饭店卖了“拍黄瓜”,这些行为是不是违法?当然是违法了。但是,违法情节有多重,社会危害有多大?老百姓心里自然有一杆秤,从相关新闻跟帖里就能读明白大家的态度。但是,因为这些违法行为,证据容易固定,认定标准比较简单,简直就是板上钉钉,非常易于被举报、易于被执法,成了执法舒适区。

因为有了这样的执法舒适区,结果这几项本不算严重的违法,就这么被筛选出来了,多年霸占新闻热榜,这也偏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初衷,也浪费了宝贵的执法资源、司法资源。

不是这些违法不应该管,而是行政资源要好钢用到刀刃上,不能被“职业打假人”牵着鼻子走,法律也不应该成为职业举报人的敲诈道具。

目前,《行政处罚法》明确的“轻微违法不罚”和“首违不罚”原则,成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轻微违法的法律依据。这次株洲举报“拍黄瓜”的事,也得到稳妥的解决,株洲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组织市场监管局、餐饮行业协会以及被举报的餐饮企业代表,召开协调会,并就探索“首违免罚”的监管服务具体措施达成了共识。

走出执法舒适区,将执法资源投入到群众真正关心的急难愁盼的问题上,一定会收获群众的认可。

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看,店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却售卖“拍黄瓜”,遭索赔或罚款并不冤。但无论是维护食品安全还是捍卫公平正义,都不能仅仅遵循有形的法律条文,还应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,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。

这对父子索要高额赔偿,其目的已不是维护自身权益和食品安全,而是“碰瓷维权”。若一味迁就这对父子,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,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
只要店家办理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,就能从源头上避免“拍黄瓜”带来的麻烦和风险。问题是,设立专门的凉菜制作间和独立的空调、消毒设备成本不低,一些小餐饮店承担不起。在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,相关部门可以对“无证拍黄瓜”依法不予处罚。

据报道,当地有关方面已组织召开协调会,并达成餐饮企业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、市场监管部门借鉴探索“首违免罚”的监管服务具体措施等共识。这是一种积极的作为。近年来,对“碰瓷式维权”说不,已经成为社会共识,奉劝某些别有用心者趁早收手。49次举报拍黄瓜引争议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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